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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本市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5〕43 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91热爆 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和《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由个人自负。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91热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调整本市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5〕43 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91热爆 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和《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由个人自负。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91热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调整本市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5〕43 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91热爆 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和《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由个人自负。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91热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