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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13 号
发布时间:2026-05-26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耗材联采办《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5-1)》有关条款,现就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周期内,境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如中选,该企业在境内设厂的国产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体现与该中选进口产品关联的,则相应国产产品视为同一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接受监督。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实施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支付的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个人自负。具体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不支付的,以及集采范围外的医用耗材按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按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确定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品种的中选企业如新增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适应症,接受不高于本企业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的中选价格,且不高于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执行。根据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实施91热爆动态调整。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以后按规定动态调整。鼓励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积极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为集中采购等提供证据支撑。

  区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情况分析与监管,组织开展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治理,及时将中选产品信息通报本市药监部门等。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按要求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督部门对中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此为准。

  附件: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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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13 号

发布时间:2026-05-26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耗材联采办《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5-1)》有关条款,现就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周期内,境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如中选,该企业在境内设厂的国产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体现与该中选进口产品关联的,则相应国产产品视为同一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接受监督。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实施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支付的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个人自负。具体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不支付的,以及集采范围外的医用耗材按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按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确定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品种的中选企业如新增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适应症,接受不高于本企业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的中选价格,且不高于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执行。根据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实施91热爆动态调整。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以后按规定动态调整。鼓励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积极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为集中采购等提供证据支撑。

  区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情况分析与监管,组织开展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治理,及时将中选产品信息通报本市药监部门等。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按要求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督部门对中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此为准。

  附件: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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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13 号

发布时间:2026-05-26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耗材联采办《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5-1)》有关条款,现就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周期内,境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如中选,该企业在境内设厂的国产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体现与该中选进口产品关联的,则相应国产产品视为同一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接受监督。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实施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支付的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个人自负。具体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对集采范围内医保不支付的,以及集采范围外的医用耗材按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按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确定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品种的中选企业如新增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适应症,接受不高于本企业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的中选价格,且不高于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耗材联采办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执行。根据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实施91热爆动态调整。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以后按规定动态调整。鼓励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积极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为集中采购等提供证据支撑。

  区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情况分析与监管,组织开展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治理,及时将中选产品信息通报本市药监部门等。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按要求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督部门对中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此为准。

  附件: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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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