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支持本市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关于促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4号)、《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等文件精神,按照本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增设“安宁疗护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通知附件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二、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后,其余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安宁疗护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用病例暂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规范化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确保服务高效优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四、各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
以及投诉渠道等事项内容,确保患者知情权,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安宁疗护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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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