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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29 号
发布时间:2026-10-28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取消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二、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通知附件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行为和调剂服务,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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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29 号

发布时间:2026-10-28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取消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二、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通知附件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行为和调剂服务,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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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29 号

发布时间:2026-10-28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取消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二、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通知附件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行为和调剂服务,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解释工作。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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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