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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7

  1.《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在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本市修订印发《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

  2. 修订后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时,应当提供委托代配药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以及受委托代配药人员的身份证明。二是重申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在门诊显著位置设置代配药登记提示,并规定了代配药登记记录需要保管至少两年以备核查。三是为保障用药安全,要求门诊医师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处方上做好相应记录。四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一位受托人为多名委托人代配药情形的核验,并对代配药人员一天内多次挂号、不同科室重复开药等异常就医情况的监控和预警。五是明确了对受托人拒不配合登记、核验代配药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其开具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药物处方,并重申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门诊医师存在其他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未执行实名就医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任和后果。六是鼓励各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运用医保电子凭证开展代配药实名制登记核验工作。

《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7

  1.《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在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本市修订印发《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

  2. 修订后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时,应当提供委托代配药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以及受委托代配药人员的身份证明。二是重申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在门诊显著位置设置代配药登记提示,并规定了代配药登记记录需要保管至少两年以备核查。三是为保障用药安全,要求门诊医师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处方上做好相应记录。四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一位受托人为多名委托人代配药情形的核验,并对代配药人员一天内多次挂号、不同科室重复开药等异常就医情况的监控和预警。五是明确了对受托人拒不配合登记、核验代配药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其开具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药物处方,并重申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门诊医师存在其他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未执行实名就医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任和后果。六是鼓励各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运用医保电子凭证开展代配药实名制登记核验工作。

《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7  

  1.《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在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本市修订印发《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

  2. 修订后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时,应当提供委托代配药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以及受委托代配药人员的身份证明。二是重申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在门诊显著位置设置代配药登记提示,并规定了代配药登记记录需要保管至少两年以备核查。三是为保障用药安全,要求门诊医师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处方上做好相应记录。四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一位受托人为多名委托人代配药情形的核验,并对代配药人员一天内多次挂号、不同科室重复开药等异常就医情况的监控和预警。五是明确了对受托人拒不配合登记、核验代配药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其开具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药物处方,并重申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门诊医师存在其他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未执行实名就医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任和后果。六是鼓励各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运用医保电子凭证开展代配药实名制登记核验工作。